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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1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2-2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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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建立“林长+检察长制”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主办。我院高度重视,经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借鉴和总结“河长+检察长制”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林长+检察长制”,以检察公益诉讼为抓手,协同行政机关共同保护国家的森林和草原不受损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非常赞成您的观点。今年4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邀请您赴青海等地调研,了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情况。调研中,您作为林业专业人士,与青海检察官、林业工作人员交流林业保护经验,共同探讨如何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保障林业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应有作用,您的观点和建议让我们深受启发、获益匪浅。

一、关于“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要建立‘林长+检察长制’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议

我们非常赞成您对建立“林长+检察长制”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证。检察机关会同政府部门积极探索“林长+检察长制”,是主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一项重要的长效机制。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全面推开“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与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推动,将实践成效固化为制度成果。

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方面,各地已经积累了相对成型的实践经验。而在“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方面,安徽起步比较早,也见到了初步成效。2020年4月,安徽省安庆市林长办和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林长办和检察院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办案协作、定期会商调度、强化巡查检查等协作机制。在安庆市试点的基础上,2021年3月,安徽省检察院和省林长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确立了信息共享、工作会商、“两法”衔接、公益诉讼、服务保障、联合督办、协同监督等7项工作机制。这是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建立起的“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在这方面,北京等地也进行了有益尝试,2021年6月10日,北京市检察院和市林长办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林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21年底全面构建“林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明确了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和同级林长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协作保障等8项工作机制,推动林长制与检察工作有效对接,增强保护园林绿化资源履职合力。在这方面,其他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也进行了积极探索。

各地实践证明,“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探索从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功能,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积累更多实践样本,与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林业保护协作配合机制,实现“1+1>2”的保护效果。

二、关于“政府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林长+检察长制’的落实和考核”的建议

我们赞同您通过考核督促制度落实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落实“林长+检察长制”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由第八检察厅牵头落实,每月报告进展和成效。我们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在推广“河(湖)长+检察长制”成功经验的同时,同步落实“林长+检察长制”,并指定专门办案组进行台账式管理,定期通报各地落实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根据各地实际,努力推动将“林长+检察长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一项新要求,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目或者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三、关于“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林长+检察长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出“检察长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林长+检察长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这充分体现了您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方面更有担当作为的新期待,也是对各级检察长更加有效履职尽责的新要求。

我们理解,第一责任既要求检察长在建立健全“林长+检察长制”方面要主动作为,更强调在贯彻执行“林长+检察长制”过程中要能动司法,充分体现检察公益诉讼激活公益保护机制的制度优势。各级检察长要切实强化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在贯彻执行“林长+检察长制”方面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积极推动“林长+检察长制”的建立健全。检察长既要加强对林业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组织领导,还要加大办理林业案件的力度,特别是解决跨行政区划涉林案件执法标准不统一、修复资金管理不归口等难题,统筹发挥“四大检察”在林业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与行政机关主动衔接、互动协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关于“对损害森林和草原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全面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议

您长期从事林业工作,也非常关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公益诉讼在惩治和预防损害森林和草原违法行为方面寄予更高期望,我们深感责任重大。

随着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创新办案方式,涉林草案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占比不断提升。可以预见,随着“林长+检察长制”的全面推行,检察机关涉林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将进一步扩大,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衔接将更加顺畅,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将更加精准有效。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您的建议,不断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打好持久战,啃下硬骨头,将林业和草原领域的办案范围向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方向拓展,在监督办案中不断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于春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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